过去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开发商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均价进行销售,但允许降价。新的细则规定,郑州经济适用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就是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下浮幅度不限。
按照规定,经济适用房基准价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其中开发商的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基本建设成本的2%,利润不得超过3%。小区内经营性设施、开发商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与开发无关的捐助、各种违约金等费用不得摊入建设成本。
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的最根本区别是,前者在建设中政府减免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比如土地是划拨的,免收土地出让金,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绿化费,减半征收人防费,有的收费是按照最低限收取。经济适用房主要是为了让利中低收入家庭,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按照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测算,在地段、楼层、建设机构等方面完全相同的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相比,每平方米大约要便宜300元。但经济适用房在交易时,有些政府给予的优惠要不来,比如土地出让金,在出售时还要缴纳。
至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价部门有关人士解释说,主要是依据国家政策进行的调整。如果加上开发商允许的3%利润,再加上3%的上浮郑州经济适用房价格,在目前供不应求的情况下,会大大激发开发商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积极性。
价格管理
再好的房子也不能乱涨价
整幢房屋或单元环境再好,价格涨幅最高3%
经济适用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对分割零售单套住房的,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经济适用房价格的上浮幅度不超过3%,但下浮幅度不限。规定明确要求,即使整幢房屋或单元环境再好,在有限方位内的整体价格涨幅最高也就是3%。
对此,市房管局公用事业处副处长楚君艳解释说,这样做主要是防止部分朝向好的楼房价格偏高。过去价格主管部门主要控制一个建设期内房屋均价,对具体的单套或整栋楼的价格没有严格规定如何销售。这样就有开发商钻空子,先卖环境不太好的房子,或者开始以低价吸引市民,或者以低价开展活动制造轰动效应搞促销,然后把那些环境好的房子以高价轻松卖出,降低整体开发风险。去年北环某经济适用小区就出现了临着中心广场的整栋楼房每平方米价格超过规定的均价不少,但整个小区同期工程的价格并未超过均价,人为制造价格混乱,让市民不满。
按照细则要求,经济适用房价格在开工或销售前,由物价局会同房管局确定房价,然后向社会公布。但事实上,由于影响房屋成本变化的因素较多,一般来说都是在销售前,开发商才申请核算住房成本,确定房价。另外,核定房价的资料之一就是销售许可证,一般在房屋建设到两三层才申办下来。按照要求,只要资料齐全,物价和房管两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必须作出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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